深圳旅行社
首页 | 旅游景点 | 酒店预定 | 特价机票 | 高尔夫旅游 | 签证服务 | 拓展训练 | 会议接待 | 国内旅游 | 省内旅游 | 出境旅游 | 港澳台游
国内旅游 海南游 桂林游 云南游 四川游 湖南游 黄山游 江西游 新疆游 华东游 福建游 北京游 西藏游 山东游 三峡游 西安游 山西游 东北游 广西游 贵州游
省内旅游
清远游 河源游 肇庆游 惠州游 深圳游 珠海游 广州游 韶关游 江门游 阳江游 潮汕游 梅州游 佛山游 中山游 湛江游 拓展游 揭阳游 东莞游
出境旅游
港澳旅游 台湾旅游 亚洲旅游 欧洲旅游 美洲旅游 澳洲旅游 非洲旅游
 
国内旅游报名须知
接待价格:来电咨询元/人         出团日期:来电咨询         出团天数:天天         点击数:

一.报名须知
  1. 游客参团应提早报名,报名时应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旅途中须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2. 报名时须交纳不少于总团费30%的预付款,余款在启程前7天(不含出发当天)付清;逾期未付清者,作自动退团处理。
  3. 游客报名后要求更改行程或出发日期,旅行社须收取由此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和业务损失费。因客观条件不允许更改而游客提出退团时,按本细则第四条第1款的办法处理。
  4. 有特殊病史的游客报名时须如实说明。鉴于游客的健康状况或其它原因,旅行社有收客与否的权利。
  5. 小孩收费标准:不满2岁收总团费的10%;2-11岁由旅行社根据所提供的服务项目和标准与游客商定;12岁(含12岁)以上按成人收费。

二.团费包括
  1. 行程表所列的城市间交通费、各地游览汽车费和每人一件行李的运费(其重量和体积以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为准)。
  2. 行程表所列的酒店或同级酒店的住宿费。
  3. 行程表所列的膳食费(不含酒水)。
  4. 行程表所列各游览项目第一门票费(不含"园中园"门票)。
  5. 导游服务费。

三.团费不包括
  1. 旅途中火车或轮船上的餐费(另有约定的除外)。
  2. 各地机场管理建设费及航空人身保险费。
  3. 超重(件)行李托运费。
  4. 酒店内的酒水、洗衣、通讯等一切私人开支。
  5. 行程表以外活动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及小费。

四.退团和取消行程处理办法
  1. 游客报名后退团时,旅行社按以下标准扣收业务损失费(包括飞机、车船退票费、退房损失费等。下同)和违约金:
    ·出发前7天以上,扣总团费的10%;
    ·出发前6-4天,扣总团费的20%;
    ·出发前3-1天,扣总团费的50%;
    ·出发当天,扣总团费的80%。
  2. 游客报名后因不可抗力因素(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战争、骚乱、罢工、地震、洪水、恶劣天气等。下同)造成团队无法成行时,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还游客。
    因其他情况必须取消团队行程时,旅行社应如实向游客说明原因,并尽早与游客协商另行安排出游,或全额退还游客已交团费并按下列标准赔偿游客违约金:
    ·出发前7天以上,赔偿已交费用的2%;
    ·出发前6-4天,赔偿已交费用的5%;
    ·出发前3-1天,赔偿已交费用的15%;
    ·出发当天,赔偿已交费用的30%。

五.有关责任问题
  1.旅行社应为游客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物安全需要的服务,对有可能危及游客人身、财物安全的项目,应当事先向游客作出说明和警示。
  2. 游客应妥善保管好个人财物,未委托旅行社代管而丢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3.参团人数不足16人时,旅行社可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与其它旅行社共同组团,但须征得游客同意,并由签约旅行社承担责任。
对16人以上团队,由负责出团的旅行社提供全程陪同服务,不足16人的团队不派全陪(双方另有约定者除外)。
  4.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团队行程更改、延误、滞留或提前结束时,旅行社
可根据当时的情况作全权处理,如发生费用增减,按未发生费用退还游客,超支费用由游客承担的办法处理。
  5.游客交费后如遇国家政策性调价,按《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原则处理。
  6.旅途中因故不能按约定行程进行时,旅行社与游客协商后可对行程表内各项安排临时作适当调整,增加的费用由旅行社承担,如因调整造成服务档次降低或活动内容减少,旅行社按《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的规定赔偿游客的经济损失。游客应服从旅行社的安排,否则因此而扩大的损失由游客承担。
  7.游客在旅途中自行离团或不参加计划内的某项团队活动,均作自动弃权,所缴费用概不退还。因游客的责任造成其本人不能随团旅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其本人承担。在旅行中增加合同约定外的项目(包括增加景点、购物、娱乐项目等),应当事先征得游客的书面同意。
  8.导游应为游客提供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服务,游客有责任配合导游工作,遵守团队纪律。如游客故意不守纪律,严重干扰团队正常运转,且不听从劝诫者,旅行社有权取消其随团资格,并扣除已发生的费用和损失费。
  9.游客在旅途中因病无法继续旅行时,旅行社应积极协助作出妥善安排,其所交团费,扣除已发生的费用和损失后,剩余部分退还。旅行社不负担其医疗费用。
  10.旅行社应按国家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因旅行社责任造成游客人身、财产损害时,按《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处理。此外,旅行社应向游客推荐购买相关的旅游者个人保险。
  11.旅行社的旅游服务质量受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监管,如因团队的服务质量问题造成游客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赔偿,游客可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申诉,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细则由广东省旅游局制定,经广东省旅游协会旅行社专业委员会讨论通过,自二00一年一月一日起实行。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试行的《广东省国内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同时废止。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首 页 | 关 于 我 们 | 服 务 条 款 | 保 护 隐 私 权 | 免 责 条 款 | 付 款 方 式 | 联 系 我 们 | 网 站 地 图
     深圳旅游服务网推荐:香港游-广东省内游-香港一日游-香港自助游-港澳游-出境旅游-深圳旅游景点-港澳五日游-深圳一日游桂林旅游桂林旅行社
    CopyRight © 深圳市鹏运国际旅行社 2007-2010 trip0755.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人:陈小姐 郑先生 电话:075588850752(20线) 82396360 81156620(夜间) 传真:075582396361
    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新园路7号半岛大厦804室 邮编:518000
    24小时服务热线:13631674900 Email:fandyfandy@163.com
    Msn:xinxin-8613@hotmail.com sz17net01@hotmail.com